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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權人銷售配偶回贈之不動產計算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持有期間之規定
財政部於2011年8月16日發布台財稅字第10000290040號令,規定當所有權人銷售原贈與配偶,嗣後配偶又回贈之不動產,在依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3條第3項規定計算持有期間時,可將所有權人贈與配偶前持有該不動產期間與其配偶回贈後之持有期間合併計算。 | |||||
財政部於2011年8月16日發布台財稅字第10000290040號令,規定當所有權人銷售原贈與配偶,嗣後配偶又回贈之不動產,在依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3條第3項規定計算持有期間時,可將所有權人贈與配偶前持有該不動產期間與其配偶回贈後之持有期間合併計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