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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大廠東芝首次在台對DVD-ROM廠商提出侵權訴訟,獲判1.6億之損害賠償



日本知名大廠東芝股份有限公司,於20116月首次在台灣對未取得專利授權之DVD-ROM廠商採取法律行動。智慧財產法院經過一年審理,於2012628日宣判,認定被告能率豐聲股份有限公司(原名豐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生產販賣之DVD-ROM產品侵害東芝所擁有的第098207號發明專利;被告不僅應賠償東芝高達新台幣1.6億之損害賠償(利息另計),同時亦不得再製造、為販賣之要約、販賣、使用或進口侵權產品,其已製造之DVD-ROM侵權產品應予回收及銷毀。
 
智慧財產法院於該判決中所表達之重要見解,包含下述幾點:
 
Ÿ  民事法院對於申請專利範圍之更正申請,得自為判斷
 
  原告東芝於起訴前向智慧財產局申請更正申請專利範圍,雖尚未審定核准,但智慧財產法院於民事訴訟中仍得自為判斷其更正是否適法。由於法院認為原告之更正符合專利法規定,故以更正後之請求項作為審理侵權爭點之基礎。
 
Ÿ  判斷侵權與否,得以DVD-ROM標準規格與專利範圍進行比對
 
  被告不否認其DVD-ROM產品係依業界共通之DVD-ROM標準規格(DVD Specifications for Read-Only Disc)所製造,故法院乃以該規格書所記載之內容與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進行侵權之比對,確認符合規格書之DVD-ROM產品落入系爭專利之範圍。
 
Ÿ  被告有侵害專利權之故意、過失
 
  原告前將系爭專利委託DVD6C處理授權事宜,且DVD6C曾與被告洽商授權,被告雖迄今未同意簽署授權契約,但自當時起即已明知系爭專利權存在。而在與DVD6C協商授權事宜之前的期間,被告身為系爭專利所屬技術領域具有通常知識之業者,於從事生產、銷售行為之際,自應就所實施之技術作最低限度之專利權查證,否則即應認為有過失;蓋專利權係採登記及公告制度,且智慧財產權侵權已成為現代企業經營所應面臨之風險,因此事業應負有更高之風險意識與注意義務,避免侵害他人之財產權。
 
Ÿ  系爭專利對DVD-ROM光碟的貢獻度
 
  被告主張系爭專利僅佔DVD6C專利表中400件專利之一,故原告得請求之金額應除以400云云。然被告並未證明其所製造之光碟是否均需使用DVD6C400件專利、系爭專利與其餘399件專利之分擔授權金比例為何。此外,系爭專利係DVD-ROM規格書之一部分,其技術特徵附著於整個光碟無從單獨分離,若缺乏系爭專利則該光碟即無價值,足見系爭專利對該光碟貢獻度係占百分之百,被告認應以400分之一賠償損害,並無理由。
 
智慧財產法院以被告於訴訟中所提出之DVD銷貨收入與所有光碟片銷貨收入數據,暨其年報所揭露之相關數據,計算被告於侵權期間銷售DVD-ROM之片數,再由被告自承之光碟片單價計算平均值,將兩數相乘得出被告應賠償東芝之損害賠償額。值得一提者,法院對於被告故意侵權之期間,課以2倍之懲罰性賠償。最後算出被告應負擔之損害賠償金額高達16億餘元,因原告僅請求1.6億元,故判決原告全部勝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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