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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商標法施行細則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陳惠靜
為配合已於2012年7月1日施行的新商標法,智慧局業已修正商標法施行細則,該修正後之施行細則亦已於2012年7月1日同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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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法施行細則之主要修正內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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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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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定申請註冊商標於必要時,智慧局得命申請人檢附商標描述及商標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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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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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定顏色、立體、動態、全像圖、聲音等非傳統商標,其申請註冊檢附商標圖樣、商標描述及商標樣本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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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文規定立體商標及動態商標之商標圖樣以6個為限,而全像圖以4個為限,因此申請人應審慎選擇最能表示其商標特徵之圖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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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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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定六個月優先權期間之計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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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定六個月優先權期間係與中華民國相互承認優先權之國家或世界貿易組織會員第一次申請日之次日起算或自該商品或服務於展覽會展出之次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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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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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舉明定非就商標圖樣為實質變更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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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列舉方式規定得修正商標圖樣之情形,例如不屬商標之部分改以虛線表示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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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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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定即使取得註冊或申請在先之商標所有人同意,亦顯屬不當而使得申請在後之商標無法被核准註冊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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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情形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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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申請註冊商標相同於註冊或申請在先商標,且指定使用於同一商品或服務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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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註冊商標經法院禁止處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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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其他顯屬不當之情形(由智慧局依個案申請審查時之具體事證加以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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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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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定核駁審定前限期陳述意見期間及其延長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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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申請人之陳述意見期間為1個月而國外申請人為2個月,得展期乙次,嗣後之展期無理由者,得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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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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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訂授權登記申請書應記載專屬或非專屬授權之規定,並刪除授權期間之登記以商標權期間為限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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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權契約約定之授權期間可能超出登記之商標權期間,惟商標權期間屆滿,依法可申請延展,原授權契約效力應不受影響,即無須再辦理授權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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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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刪除質權設定登記應記載質權設定期間及質權期間以商標權期間為限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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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權存續期間,須視其所擔保債權清償情形而定,故延展註冊後,無須再另行申請質權設定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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