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新知 >> Newsletter

Newsletter

搜尋

  • 年度搜尋:
  • 專業領域:
  • 時間區間:
    ~
  • 關鍵字:

韓國專利法修訂 - 新穎性優惠期


王懿融/ 蔡明郎/林志育

因應2012315日生效之美韓自由貿易協定(FTA),韓國特修正其專利法,將新穎性優惠期由原先的6個月延長為1年,前述修正自美韓自由貿易協定生效日同時生效。針對關於修正後韓國專利新穎性規定,特說明如下。
 
一、新穎性(Novelty)基本規定
 
根據韓國發明專利法第29條第1項規定,發明有下列任一情事者,喪失新穎性:
 
1. 在專利申請前,所涉發明在韓國或其他國家地區已為公眾所熟知或應用;或
 
2. 在專利申請前,所涉發明已在韓國或其他國家地區出版之刊物上公開發表,或已透過經總統令規定的電信線路公開傳播。
 
二、安全港條款(Safe Harbor Provisions)
 
根據修正後韓國專利法第30條第1項規定,如有下列任一情事者,且申請人於第29條第1項所訂公開情事發生日起12個月內提出專利申者,其新穎性將不喪失:
 
  (i)   第29條第1項所訂公開情事係因申請人所產生者;或
 
  (ii)29條第1項所訂公開情事非基於申請人本意者。
 
本次修訂僅將先前優惠期由6個月延長為12個月,其他內容並未變更。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