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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發明專利申請優先審查管理辦法》自201281日施行



中國知識產權局於2012619日公佈《發明專利申請優先審查管理辦法》,並自201281日起施行。《發明專利申請優先審查管理辦法》重點如下:
 
1. 國家知識產權局根據申請人的請求,針對符合條件的發明專利申請予以優先審查,自優先審查請求獲得同意之日起一年內結案。
 
2. 依據國家知識產權局與其他國家或者地區專利審查機構簽訂的雙邊或者多邊協定開展優先審查的,按照有關規定處理,不適用《發明專利申請優先審查管理辦法》。
 
3. 可提出優先審查的發明專利申請案包括如下:
 
  (1) 涉及節能環保、新一代資訊技術、生物、高端裝備製造、新能源、新材料、新能源汽車等技術領域的重要專利申請;
 
  (2) 涉及低碳技術、節約資源等有助於綠色發展的重要專利申請;
 
  (3) 就相同主題首次在中國提出專利申請,又向其他國家或地區提出申請的;
 
  (4) 其他對國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義需要優先審查的專利申請。
 
4. 對發明專利申請進行優先審查的數量,由國家知識產權局根據不同專業技術領域的審查能力、上一年度專利授權量以及本年度待審量等情況確定。
 
5. 請求優先審查的發明專利申請應當是電子申請。請求對尚未進入實質審查程式的發明專利申請進行優先審查的,申請人應當啟動實質審查程式。
 
6. 申請人辦理優先審查手續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1) 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知識產權局審查並簽署意見和加蓋公章的《發明專利申請優先審查請求書》;及
 
  (2) 由具備專利檢索條件的單位出具符合規定格式的檢索報告,或由其他國家或地區專利審查機構出具的檢索報告及審查結果(含中譯文)。
 
  前述(2)項所述「具備專利檢索條件」是指:(a) 具備使用《專利審查指南》規定進行專利文獻及非專利文獻檢索的條件;(b) 檢索人員具有專業技術背景、接受過專利實務培訓和檢索培訓;(c) 能夠由相應專業技術領域的檢索人員按照《專利審查指南》的有關要求,針對請求優先審查的發明專利申請進行檢索。
 
7. 國家知識產權局負責受理和審核優先審查請求,並及時將審核意見通知申請人。
 
8. 對於同意進行優先審查的發明專利申請,國家知識產權局應當及時處理,並自同意優先審查請求之日起三十個工作日內發出第一次審查意見通知書。
 
9. 對於優先審查的發明專利申請,申請人應當儘快作出答復或者補正。申請人答復審查意見通知書的期限為兩個月。申請人延期答復的,國家知識產權局將停止優先審查,按一般申請處理。
 
《發明專利申請優先審查管理辦法》並未針對優先審查的申請人國籍提出任何限制,換言之,不論是中國人還是外國人,似均可提出申請。但,根據前述第6點規定,根據《發明專利申請優先審查管理辦法》提出申請者,應提交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知識產權局審查、簽署意見及加蓋公章的《發明專利申請優先審查請求書》,此一要求,賦予地方知識產權局把關權責。
 
根據前述第2點規定,依據國家知識產權局與其他國家或者地區專利審查機構簽訂的雙邊或者多邊協定開展優先審查的,按照有關規定處理,不適用《發明專利申請優先審查管理辦法》。 中國與德國、美國、日本、韓國及俄國已簽訂了PPH協議,來自前述國家的申請人,將無法根據《發明專利申請優先審查管理辦法》提出加速審查申請。
 
針對符合規定之發明申請案,如有意加速審查,專利申請人可根據《發明專利申請優先審查管理辦法》,於201281日起申請加速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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