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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土地交易實價登錄制自201281日起施行



行政院2012627日頒佈函令,公布20111230日修正公布之「平均地權條例」第47條、第81條之2、「地政士法」第26條之1、第51條之1、第52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24條之1、第24條之2、第29條第1項第2款,定自201281日起施行。
 
20111230日之修法重點,在於建立房屋土地交易實價登錄之制度,亦即未來土地所有權移轉時,權利人、地政士或不動產經紀業者應於買賣案件辦竣所有權移轉登記30日內,向主管機關申報登錄土地及建物成交案件實際資訊。惟已登錄之不動產交易價格資訊,尚不得作為課稅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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