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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型股票之課稅方式


楊鎮綱/彭運鵾

為提供企業獎勵及留任員工不同之選擇,2011629日公司法修正新增第267條第8項至第10項規定,使公開發行股票公司得依相關規定發行限制型股票。所謂限制型股票,是指公司配發給員工之新股附有一定服務條件或績效條件,在條件達成前,其股份權利受有限制;如未達成條件,公司得依約定收回或收買已發行之股票。
 
財政部於2012711日台財稅字第10100549470號及第10100549471號令,公布限制型股票課稅相關規定如下:
 
一、 酬勞成本費用化部分:公司以給與日所給與之權益商品公平價值為基礎,於既得期間認列之薪資費用,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得參照財政部2008611日台財稅字第09704515210號令有關公司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列報薪資費用之各點規定辦理。
 
二、 員工所得課稅部分:如股份權利受限制者為股票轉讓權,應以既得條件達成之日為可處分日,並參照財政部2008年7月10日台財稅字第09704515241號令及2011428日台財稅字第10000109820號令相關課稅規定計算員工之其他所得。所謂既得條件達成之日係指,限制型股票採集中保管者,為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解除限制員工權利新股註記之日;限制型股票採信託保管者,為受託人將股票撥付員工帳戶之日。
 
就上述員工所得課稅規定,如限制型股票所限制者為股票轉讓權以外之權利(如投票權、參與股利分配權),是否仍應適用前揭函令,仍待財政部進一步澄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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