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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修正


張淑芬

為配合保險法第146條之4之修正,並採循序漸進原則檢討保險業國外投資相關法規,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2012511日發布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第7條、第12條及第15條之2,其修正重點如下:
 
一、 放寬保險業投資信評為BBB+等級之國外公司債、非本國企業發行之可轉換公司債及附認股權公司債之限額至業主權益之百分之六十。
 
二、 放寬保險業從事第12條第1項各款投資應符合之財務條件。
 
三、 明定保險業經主管機關核准銷售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商品,並符合主管機關規定條件者,得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給不計入保險法第146條之42項前段國外投資總額之額度計算方式等相關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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