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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代理人申請同時代理財產保險及人身保險業務審核要點」已出爐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2011年12月29日修正發布之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第22條規定「代理人同時具備財產保險及人身保險代理人資格者,除經主管機關核准外,僅得擇一申領財產保險及人身保險代理人執業證書」,相關審核要點業於2012年6月29日公布並實施,明定保險代理人申請該業務之業務範圍僅限保險招攬業務,其業務範圍為核保前相關招攬業務,例如保險商品主要內容與重要權利義務之說明、對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保險需求及適合度作業、招攬後至送件前之檢核機制與簽署作業、轉送要保文件及保險單、代收保險費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