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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強化財產保險業天災保險(商業性地震保險及颱風洪水保險)準備金應注意事項」


張淑芬/楊淑妃

金管會於2012119日為強化商業性地震保險或颱風洪水保險之財產保險業因應巨災衝擊特就前揭業者於同年1231日前提列於負債項下特別準備金之移轉、沖減與收回作業,以金管保財字第10102515061號令訂定「強化財產保險業天災保險(商業性地震保險及颱風洪水保險)準備金應注意事項」,並自201311日生效。茲擇要說明如下:
 
一、 財產保險業應於201311日起,將其於20121231日前提列於負債項下,除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核能保險、政策性住宅地震基本保險、商業性地震保險及颱風洪水保險外之其他險種重大事故特別準備金及危險變動特別準備金,優先補足商業性地震保險及颱風洪水保險之重大事故特別準備金及危險變動特別準備金達滿水位,並提列於負債項下後依國際會計準則第12號將其他險種之重大事故特別準備金及危險變動特別準備金餘額扣除所得稅後,提列於業主權益項下之特別盈餘公積科目。修正投資用不動產年化收益率以不低於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牌告二年期郵政定期儲金小額存款機動利率加百分之一點五為準。本項修正不追溯適用修正前取得之不動產。
 
二、 該應注意事項所稱重大事故特別準備金滿水位金額係指以2012年度之自留滿期保費及2008年至2012年五年之平均自留滿期保費取大者為基礎,乘上重大事故特別準備金提存率(7%)及本規範所定累積年限後所得之金額。
 
三、 該應注意事項所稱危險變動特別準備金滿水位金額係指以2012年自留滿期保費及2008年至2012年五年之平均自留滿期保費取大者為基礎,乘上本規範所定累積倍數後所得之金額。
 
四、 財產保險業須於財務報表揭露本應注意事項之重要會計政策說明及未適用本應注意事項對損益、負債、股東權益之影響及計算未適用本應注意事項之每股盈餘。財產保險業於公開資訊及重大訊息揭露每股盈餘時,應一併揭露未適用本應注意事項之每股盈餘。
 
五、 財產保險業之簽證會計師每年應將該應注意事項列為內部控制制度之查核範圍,其內部稽核單位每年應對該應注意事項實施情形辦理專案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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