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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綠能技術之發明可申請加速審查
中華民國發明專利之審查時程,自申請實質審查開始,至獲得核准審定通知為止,一般而言,約須2至4年。然而,因世界許多先進國家或區域之可專利性標準均甚相近,故其審查結果亦可為我國審查專利時之參考,藉以縮短智慧局審理時程,又兼以考慮申請人在某個時間點取得專利之商業必要性,故自2010年,中華民國「發明專利加速審查」方案正式實施。
考量政府近年來大力推動綠能產業發展,並參考美、英、中、日、韓等國皆已將綠能技術相關發明作為加速審查之事由之一,為順應國際趨勢,智慧財產局於近日將「所請為綠能技術相關者」亦納入請求加速審查之事由,將自2014年1月1日開始施行新版「發明專利加速審查作業方案」。依據上開作業方案方案,申請加速審查之事由將包括下列四項:
(1) 外國對應申請案經外國專利局實體審查而核准者。
(2) 外國對應申請案經美日歐專利局核發審查意見通知書及檢索報告但尚未審定者。
(3) 為專利申請人商業上之實施所必要者。
(4) 所請發明為綠能技術相關者。
對於以「與綠能技術相關」作為申請加速審查者,須注意「綠能技術」之定義,係以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WIPO)及行政院推動「綠色能源產業旭升方案」及「能源國家型科技計畫」所包含之綠能產業為依據。根據智慧局發佈之「答客問」,符合綠能相關技術發明專利加速審查之範疇包括:1. 太陽能,2. 風力能,3. 生物能,4. 水力能,5. 地熱能,6. 海洋能,7. 氫能及燃料電池,8. 二氧化碳封存,9. 廢棄物能源,10. LED照明,11. 綠能汽車 等,但不以此為限。只要專利申請案係關於新能源、替代能源、達成對環境有助益之節省能源產品、低碳排放產品、資源回收再利用等,皆可屬於綠能技術之範疇。如申請之發明技術係國家資助為綠能相關範疇研究計畫之一部份,可提出證明文件,將更能證明該發明專利申請案符合此一要件。
以「所請發明為綠能技術相關者」作為申請加速審查的事由時,須繳交4000元規費,因為申請人並未提供國外對應案件之申請歷史資料供智慧財產局參考,智慧財產局仍可能須自行進行全數之專利檢索及所有審查程序之故,且加速審查之結果可能為專利申請人帶來較多商業利益。
於受理申請綠能技術專利加速審查後,智慧財產局一般將於申請文件齊備後9個月內發出審查結果通知,但不排除因個案技術領域不同而略有延後之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