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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放保險業辦理以人民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業務


張淑芬/許瓊文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於2013年12月20日開放保險業辦理以人民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業務,相關配套措施重點如下:

 
一、備查壽險公會所報修正「新型態人身保險商品認定標準」,增列「各公司第一張以人民幣為收付幣別之傳統型保險商品」為須採核准制送審之保險商品。
 
二、修正「人身保險業辦理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業務應具備資格條件及注意事項」,規範人身保險業送審此類商品時,其資產配置計畫及執行方式應包含項目,以及銷售此類商品之人身保險業其RBC比率應達200%暨應依主管機關規定之限額辦理。
 
三、考量人民幣資金去化管道有限,爰訂定公司人民幣傳統型保險商品之銷售限額計算方式。如各公司擬將人民幣傳統型保險業務以再保險方式辦理,限以比率再保險方式辦理,且分出比例50%以內之再保險分出業務得不計入限額範圍。
 
四、訂定人民幣傳統型商品適用之責任準備金利率,另為避免保險公司以銷售繳費期間較短之類定存人民幣傳統型保險商品,爰此類商品開放初期將限制以繳費年期應至少4年(含)以上之商品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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