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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與利害關係人從事放款以外之其他交易管理辦法」第四條修正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會」)於2014年3月10日以金管保財字第10302500031號令修正發布「保險業與利害關係人從事放款以外之其他交易管理辦法」第4條條文,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考量合作推廣與共同行銷同屬金融控股公司之各子公司間得從事之跨業行銷行為,兩者於得否概括授權上應有一致之處理標準,爰將合作推廣行為所產生手續費、服務費或佣金之分攤,納入得採概括授權方式辦理之範圍。
二、考量金融市場交易實務,將「申購、買回受益證券」之內容修正為「投資取得、處分受益證券」。
三、增訂利害關係人為證券投資信託公司者,依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運用基金資產所為之交易,得採概括授權方式辦理。
四、增訂與金控母公司間接持股百分之百之子公司間單筆交易金額未超過新臺幣壹仟萬元之交易,得採概括授權方式辦理。
五、增訂第4條第3項第5款及第12款所稱單筆交易之認定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