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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平等工作法」部分條文修正
「性別平等工作法」部分條文修正,業經總統2014年12月11日華總ㄧ義字第10300189191號令公布,並自公布日起施行。修正重點如下:
一、修訂現行生理假給薪規定,明定併入或不併入病假之生理假期間,半薪發給。
依據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4條規定,女性受僱者每月得請生理假一日,也就是一年可請十二日的生理假。在修法之前,全年請生理假未逾三日,該生理假之日數並非病假,也不給薪,但全年生理假超過三日者,超過三日的天數可併入病假計算,並依照病假之規定計算薪資,例如一年內病假未超過三十日部分,工資折半發給。
在修法之後,全年請生理假未逾三日之部分,工資也可折半發給。
二、增列受僱者妊娠期間可請有薪產檢假五日,且修訂受僱者於其配偶分娩時之有薪陪產假由三日延長為五日。
三、修訂受僱者任職滿六個月後,在每一子女滿三歲前,即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在修法之前,受僱者服務年資的要求是一年。
四、僱用受僱者達250以上之雇主應提供托兒設施或適當之托兒措施,修法之後,增訂前述雇主還必需另外設置哺(集)乳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