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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分割實務
依專利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申請專利之發明,實質上為兩個以上之發明時,申請人得依指示或主動申請改為各別申請(亦即分割申請);另依專利法第六十八條規定,專利權人將二個以上之發明為一個申請且獲頒專利權者,專利權人亦得申請分割為各別之專利權。智慧財產局甫針對專利申請案及專利案之分割申請要件釋義如下:
專利申請案之分割申請,應不拘限於原案申請專利範圍所記載之兩個以上發明,而應擴及原案說明書及圖式已記載之其他發明。換言之,分割後之母案及各子案,如其申請專利範圍所記載之各發明,已為原案說明書及圖式(包括補充或修正說明書或圖式)所記載者,即得受理分割。另,若原案之申請專利範圍經修正刪除之部分,在原案補充修正後之說明書及圖式中仍有列入記載者,申請人得就此部份再提出分割。因此,分割後子案經審查後認有不合分割要件者,該子案應不受理。原案以修正處理時,申請人如無意思表示刪除該子案發明之情況下,申請人仍得依修正程序,恢復該子案。
依專利法第六十八條針對專利權進行分割,則與申請案之分割有所不同。針對專利權申請分割時,以申請專利範圍涵蓋兩個以上發明專利權時,始可進行分割。專利權人不得就僅由說明書及圖式所揭示(而未為申請專利範圍所揭示)之其他發明,進行分割申請。另,專利權之分割申請,倘認有變更實質,致分割程序不予受理時,原專利權仍有效存在,因此,不待專利權人之申請,即應恢復至原先核准之專利申請範圍。
就分割後存續之申請案得再次申請分割,針對再分割後存續案件之實體審查,仍可援用再分割程序中之原案之申請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