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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柴油成分及性能管制標準
環保署於八十八年十二月十五日公布汽柴油成分及性能管制標準,並將於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一日實施,所有國產及進口油品都必需符合此標準始能取得銷售或進口許可。
汽油管制標準以成分標準及性能標準分別作管制。成分標準指汽油之物理及化學物質,包括苯含量、硫含量、雷氏蒸氣壓及氧含量等。性能標準指汽油經引擎燃燒後排放的污染物揮發性有機物、氮氧化物等芳香烴含量、烯烴含量。
有關車用汽油管制方面,此標準將車用汽油分為三級,油品必須符合最低之第三級始能輸入或販賣,如達到二級或一級標準將可適用較低之空氣污染防制費。
關於柴油規範僅管制硫成分不得超過百分之零點零五(500PPM)。又,為防止不同等級油品運送到油庫和銷售站後被摻雜使用,各級主管機關得自行或委託專業機構不定期到油品煉製廠、油品儲槽、油庫和銷售點抽驗。不符合標準者,得依空氣污染防制法處新台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