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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專利規則之修正



新加坡專利規則於1999年11月19日公告修正,並於1999年12月20日正式施行。本次修正所涉重要修正內容包括如下:

(1)依原專利規則第9條規定,申請人應自優先權日起算22個月內呈送優先權證明文件。依修正後規定,申請人應自優先權日起算28個月內,或於繳納專利核頒費用之前,呈送優先權證明文件。
(2)依原專利規則第43條規定,申請人應自優先權日或申請日起算22個月內提出檢索報告/檢索及審查報告之申請,或提供對應案資料。依修正後規定,前述期限延長為28個月。
(3)依修正後規定,申請人於收到官方書面意見通知書後提出答辯及/或修正之期限,將延長為5個月。
(4)依原專利規則第47條規定,專利註冊單位應於自優先權日或申請日起算42個月內核發專利。前述期限將延長為54個月。

前述第(1)及(2)項修正不適用所涉優先權日或申請日早於1998年2月20日之專利申請案。另前述第(4)項修正不適用於所涉優先權日或申請日早於1996年6月20日之專利申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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