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為統一稅捐機關對企業研發費用支出之認定原則,於八十九年三月十七日與相關單位會商訂定研發支出抵稅審查要點,明訂研發支出抵稅不限研究已有成果,研究過程中之檢測費等,亦准列為研發支出抵稅。財政部將在整理各界意見後發布實施。
初步確定幾項研究發展支出之列報原則:
研究發展等支出能否申報適用投資抵減規定,不以已有研究結果者為限。亦即,即使研發過程中途停止,審查要點規定企業只要能夠提出計畫停止的理由,或無理由者需經主管機關同意後,研發期間的支出,亦准予申報適用投資抵減。研發支出之申報必須提出研究計畫,如獲得研究成果,需附上專利權或智慧財產權等證明,以適用研發費用投資抵減優惠。研發中途發生之檢驗費、測試費等支出,亦可申報做為研發費用支出。產品在製造階段如需要進行試製或試銷,例如工業產品等,其試製或試銷階段之研發費用亦可申報抵稅,但是必須先扣除試銷階段之營業收入後,以其淨額申報研發費用抵稅。醫療用品或與人身安全有關產品,其研發費用之列報應以新產品上市前後做為區分,在新產品(如新藥物)上市前所發生之研製、檢驗費用,均可歸屬研發支出申報適用投資抵減,但是醫療藥物上市後,即使屬於試製或試銷,相關支出即不屬研發支出,不得申報抵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