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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交所修正擔保品制度 允許外資可以台股為擔保品設定質權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證交所」)於2025年12月22日發布「華僑及外國人以國內有價證券作為境外投資活動擔保品操作辦法」(以下稱「本辦法」)修正條文。本次修正重點為增訂質權相關作業規範,並一致化相關行政費用的計算標準,將自2026年3月30日起實施。從而,自本次修正內容實施後,境外外國機構投資人(Foreign Institutional Investors,以下稱「FINI」)就其境外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境外有價證券借貸及外幣資金借貸(以下合稱「境外投資活動」),將可以設定質權方式,以其所持有之國內有價證券,為境外投資活動的相對人提供擔保。
 
修正背景
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第21條規定,除金管會另有規定外,FINI不得為放款或提供擔保。為增加外資資金運用的彈性、吸引外資持續投注臺灣股市並強化市場穩定性,金管會參酌美國商會2022年美商白皮書提出之建議,於2022年11月22日公告開放外資得以我國上市或上櫃股票做為海外投資活動之擔保品,並責成證交所與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集保公司」)研議相關配套措施。證交所嗣後於2023年3月31日公告本辦法。
 
惟針對擔保品收受者在擔保物之權利,本辦法採用與融資融券相同的方式,亦即,擔保品存放於擔保品保管機構在集保公司開設之擔保品保管劃撥帳戶,如境外投資活動發生違約,擔保品保管機構應依擔保品管理者指示處分擔保品。然而,擔保品在擔保品保管機構之擔保品保管劃撥帳戶內的期間,並未設定任何物權,亦無移轉所有權,其法律性質學說亦多有爭議,如擔保品提供人於此期間破產,擔保品提供人可否行使破產法的別除權或取回權實有疑義。對於講究交易確定性與安定性之外資而言,此種擔保品的安排難以令其風險完全確保,因而本辦法自實施以來少有FINI採行此種方式提供擔保,讓金管會開放外資以台股為擔保品的美意大打折扣。
 
本辦法修正後之運作
擔保品可設定質權 在本辦法實施二年多後,證交所修訂本辦法,納入質權的機制,使擔保品取得人於擔保物上的權利明確。在質權的機制下,擔保品提供者(出質人)可將其持有並符合一定條件之上市上櫃股票設定質權,擔保品收受者(質權人)可因此取得擔保品之質權。從而,如於擔保期間出質人破產,質權人將可依破產法行使別除權。
 
出質人與質權人之資格 出質人與質權人都需具備FINI的資格。如境外投資活動為外幣資金借貸,質權人應為獲境外金融主管機關許可之銀行或證券商。
 
指定擔保物保管機構 質權人應指定擔保品保管機構為主保管機構或次保管機構並開立保管劃撥帳戶。擔保品保管機構、出質人在臺保管機構及質權人在臺保管機構可以是同一人。
 
質權人就質物,僅得辦理質權解除及質物之自行拍賣或撤銷的帳簿劃撥作業,不得向擔保品保管機構申請辦理流質的帳簿劃撥作業。擔保品保管機構應於集保公司設置設質專戶,受理質權人申請辦理有價證券設質交付相關帳簿劃撥作業。
 
質權申報 依據本修正案,擔保品保管機構收受質物,仍應於收受質物次一營業日下午五時前向證交所申報出質人、質權人及擔保品管理者符合本辦法規定之檢核表,但曾向證交所申報前述合規檢核表之參與者,得免辦理申報。
 
境外投資活動取得資金用途 本辦法有關境外投資活動所取得資金用途之規定仍準用於質權之情形,即以外幣於境外使用,不涉及任何中華民國境內活動。出質人並應就此出具聲明書予其僑外資保管機構,備供擔保品保管機構確認。如屬於外幣資金借貸,質權人並應出具自身符合銀行或證券商資格之聲明書予其僑外資保管機構。擔保物保管機構收受質物前,應確認出質人與質權人出具該等聲明書。
 
出質人持續申報義務 出質人應於每月終了十五日內,提供上一月底所提供質物之下列資料予其僑外資保管機構向中央銀行外匯局申報,同時將資料提供予證交所登錄:
一、出質人、質權人及擔保品管理者之名稱。
二、國內有價證券擔保品之名稱、數量、市值及擔保品價值。
三、相關境外投資活動之應提擔保品金額、總擔保品價值、契約起訖日及契約類別。
四、其他中央銀行外匯局指定之資料。。
 
違約處分與申報 如發生違約,擔保品保管機構應於質權人處分質物前,依擔保品管理者指示向證交所申報,申報資料包括但不限於出質人、質權人、處分標的及數量等。於質權人處分質物成交後,擔保品保管機構應依擔保品管理者指示辦理相關帳簿劃撥作業,並於成交後次一交易日下午六時前,依擔保品管理者指示向證交所申報成交標的、數量及金額等資料。
 
處分所得款項之處理 質權人處分質物所得款項,應優先償付與出質人間約定債務,如有剩餘應於入帳後次一營業日終了前返還出質人開設之新臺幣帳戶。償付外幣債務之新臺幣金額,應視為質權人投資本金之匯入,以及出質人投資本金或盈餘之匯出。出質人與質權人之僑外資保管機構,應逐日向中央銀行外匯局通報前一日資金匯入出情形。處分質物所得款項,如有已成交之證券交割需求,得以新臺幣保留交割款項,其餘資金應於入帳後次一營業日終了前結購外幣匯出。
 
繳納給證交所的費用 辦理擔保物設定質權仍應向證交所繳納費用,依下列公式逐日計算:質物市值×0.0004÷365。依此公式計算之金額不足新臺幣一百元者,以新臺幣一百元計收。質物市值由以前一營業日收盤價改為以當日收盤價計算,以使本項業務的收費方式與現行有價證券借貸相關費用之計算標準保持一致。
 
證交所希望藉由本次修正能提升外資運用國內有價證券的靈活性,期望使外資在國內資產配置與境外資金調度間達成更佳的平衡,有助於吸引更多國際機構投資人參與台股市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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