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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站經營管理者責任
台北地方法院日前審理某成人網色情網站一案,認為網站經營管理者依電信法第八條及第廿二條規定,對於電信內容顯有妨害公共秩序、善良風俗、危害國家安全、妨害治安者,有權拒絕或停止傳遞,故網站經營管理者對網友言論具有審查權,凡是違反公序良俗的言論內容,依電信法都可拒絕刊登或予以刪除。因此該成人網網站經營管理人任由不特定會員進入網站點選瀏覽色情圖片,已觸犯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條散佈猥褻圖畫罪,而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三個月,得易科罰金,緩刑二年。雖該案尚可上訴,唯依據該判決見解,網站經營管理者具有審查網友言論的權利和義務,則對網站上出現侵害他人智慧財產權之內容,網站經營管理者亦將可能被認有共同侵權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