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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犯罪管轄權
網路世界之犯罪行為具有跨國界特性,有關司法管轄權範圍時有爭議。日前高等法院就有關網路販售保育類動物及販售禁藥二案之審理皆認為,與網路犯罪資料傳輸有關的網頁、電子郵件主機、伺服器所在地,轄區檢察署和法院均有管轄權。亦即於傳統司法管轄權以行為人或網頁主機設置處所認定外,同時斟酌其他具體事件,如設置網頁、電子郵件、傳輸資料主機放置處所及實際交易,加以綜合判斷認定管轄權。高等法院該項見解較以往台北地方法院於軍火教父案中,認為任何地方只要可以連上網際網路,並自設置其中的網頁取得相關資訊或廣告,該地方所屬法院即有管轄權之見解較嚴,但較傳統司法管轄權認定為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