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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未授權原版光碟侵害著作權



依著作權法第六十條規定,除錄音及電腦程式之重製物外,其餘各類著作之合法重製物所有人得出租該重製物。唯日前台北士林地方法院於一判決中認定:將於國內輾轉購得美國地區之原版光碟片出租,該原版光碟片非屬合法輸入之真品,無前述條文之適用,仍屬違反著作權。又以未經授權之中文字幕匣搭配原版光碟片出租,亦侵害合法授權代理商之字幕翻譯改作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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