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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我國公司發行之海外公司債應課徵證券交易稅
依證券交易稅法第一條規定,除政府發行之債券外,凡買賣我國公司發行之有價證券均應課徵證券交易稅,並不因買賣雙方之國籍或買賣地有所區別。
近年來我國企業盛行於海外發行公司債以籌措資金,發行時須向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申請核准,係屬經政府核准得公開募銷之其他有價證券,故買賣時應按成交價格課徵千分之一證券交易稅,由買受人代徵繳納。
最近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重申,無論證券持有人與受讓人之一方或雙方是否具有我國國籍或為我國之營利事業、於我國境內有無住所、居所或營業所,及轉讓行為係是否於我國境內完成,買受人均有代徵之義務。該局並特別提醒可能買入海外發行公司債之我國金融機構國際金融業務分行,不要誤以為無須代徵證券交易稅;如已有漏未代徵情形,應即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以免遭查獲後,除補稅外,尚須處以所漏稅額十倍至三十倍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