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以資本公積撥充資本及減資變更登記釋疑
經濟部八十九年四月二十六日商字第89206973號函示,針對股份有限公司以資本公積撥充資本及減資變更登記事宜,提出數項說明如下:
依公司法第二百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發行新股時,得經股東會特別決議,將公積之全部或一部撥充資本,按股東原有股份之比例發給新股。惟公司於將資本公積撥充資本前,除公開發行股票公司依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一條第二項規定,應先填補虧損外,公司法尚乏資本公積應先彌補虧損,始得辦理撥充資本之規定。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八條第一項規定,股份有限公司非依減少資本之規定,不得銷除其股份,且減少資本原則上應依股東所持股份比例減少之。至減資是否應先行銷除虧損始得退還股款予股東,公司法亦乏規定。且於公司依法辦理減資登記,依經濟部之函釋,並非專指設立或某次增資所繳納某種股款之減少。是以,凡符合法令規定與程式,即應准為登記。股份有限公司倘有公司法第二百十一條資產不足抵償負債規定之情事,為維護社會交易安全及公司債權人之權益,公司須能改善至實際資產總額不少於負債總額,方准辦理公司增資或減資變更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