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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人簽名不必加蓋法人之圖記



法人代表人代表法人於訴訟文書或商業文件上簽名或蓋章,通常均會載明為法人代表之旨,並加蓋法人之圖記,以表明為法人所為之特定行為。但實務上,時有代表人漏未簽名或蓋章,或未加蓋法人之圖記,則該文書的效力為何,法院見解相當紛歧。最高法院八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一六九九號民事判決針對文書只有法人代表人簽名或蓋章的情況,則認為法人代表人代表法人簽名,以載明為法人代表之旨而簽名已足,加蓋法人之圖記並非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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