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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企業併購法施行
新企業併購法施行
理律法律事務所
2016年1月
立法院於民國(下同)104年6月15日三讀通過「企業併購法」修正草案(下稱「新企業併購法」),總統並於104年7月8日公布新企業併購法且自今年1月8日施行。關於新企業併購法之重要內容,可以參考本所104年6月30日所刊印之「理律新知:企業併購法修正」。
依據經濟部105年1月4日經商字第10402439110號函:「新修正之企併法,業已於股份轉換或分割增訂公司支付對價之選擇方式,即公司擬不發行任何股份,僅以現金或其他財產作為股份轉換或分割之對價,尚無不可。惟於新設分割或股份轉換時,若新設公司全部以現金或其他財產作為分割或股份轉換之對價,而不發行任何股份予被分割公司或其股東(轉換公司股東),則新設公司之股東究為何人,容有疑義。故無法僅以現金或其他財產支付。」
本所就併購專業領域成立併購專業分工小組,專門處理併購有關法律問題,廣為市場所肯認。若 貴公司對上述法令有任何疑問,或想知道其他併購相關法規,請與本所併購專業分工小組聯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