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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公布修正《菸害防制法》



總統公布修正菸害防制法 

為全面禁止電子煙等類菸品、並強化各項菸害管制措施以保障青少年免於菸害,衛生福利部(下稱「衛福部」)提出《菸害防制法》修正案,業於民國112112日經立法院院會三讀通過,並於112215日由總統公布(下稱「菸防法」),其修正重點如下:

 一、禁止電子煙與加味菸品

 菸防法定義「類菸品」為「以菸品原料以外之物料,或以改變菸品原料物理性態之物料製成,得使人模仿菸品使用之尼古丁或非尼古丁之電子或非電子傳送組合物及其他相類產品」,並且禁止任何人製造、輸入、販賣、供應、展示或廣告類菸品或其組合元件。因此,電子煙在內之類菸品將被全面禁止。此外,菸品不得使用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止使用之添加物,以避免誘使吸菸者產生愉悅感或誤以為加味菸較不具危害,或使兒童及青少年因好奇而接觸菸品。

 二、指定菸品健康風險評估審查制度

 另一方面,菸防法定義菸品為「指全部或部分以菸草或其他含有尼古丁之天然植物為原料,製成可供吸用、嚼用、含用、聞用或以其他方式使用之紙菸、菸絲、雪茄及其他菸品」。不論新類型菸品或已上市之菸品,如其健康風險不明或新發現有特定健康風險之虞時,中央主管機關得公告其為指定之菸品(下稱「指定菸品」),指定菸品(包含加熱菸)之業者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健康風險評估審查,經核定通過後,始得製造、輸入、販售。指定菸品必要之組合元件亦須併同送健康風險評估審查,並受菸防法之管制。

 三、其他菸品管制事項

 本次菸防法另增訂下列菸品管制事項:

1.             禁止吸菸之年齡:禁止吸菸之年齡由未滿18歲,提高至未滿20歲。

2.             擴大禁菸場所:各級學校、幼兒園、托嬰中心、居家式托育服務場所均全面禁菸;酒吧、夜店於獨立區隔之吸菸室外,不得吸菸。

3.             警示圖文標示:菸品容器警示圖文標示面積由35%增加至50%

菸防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考量相關業者須有一定之調整因應期間,警示圖文標示面積比例及其相應罰責等相關修正預定自菸防法公布後一年施行。

為配合菸防法之施行,並盡速依法管制健康風險不明之菸品,衛福部於112215日及16日分別預告訂定《指定菸品為「除纸菸、菸絲、雪茄、鼻菸、嚼菸外,以菸害防制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原料製成,且未改變該原料物理性態之菸品」》、《指定菸品健康風險評估審查辦法》及《菸害防制法施行細則》草案,並提供7日預告期間供社會大眾陳述意見。預計相關子法規範確定後,行政院將會儘速公告菸防法施行日期。

若業者對菸品管理之新制度有進一步研析之需求,本所設有「醫藥生技專業分工小組」,敬請不吝與該小組之專家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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