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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公布修正《菸害防制法》
總統公布修正《菸害防制法》
為全面禁止電子煙等類菸品、並強化各項菸害管制措施以保障青少年免於菸害,衛生福利部(下稱「衛福部」)提出《菸害防制法》修正案,業於民國112年1月12日經立法院院會三讀通過,並於112年2月15日由總統公布(下稱「菸防法」),其修正重點如下:
1. 禁止吸菸之年齡:禁止吸菸之年齡由未滿18歲,提高至未滿20歲。
2. 擴大禁菸場所:各級學校、幼兒園、托嬰中心、居家式托育服務場所均全面禁菸;酒吧、夜店於獨立區隔之吸菸室外,不得吸菸。
3. 警示圖文標示:菸品容器警示圖文標示面積由35%增加至50%。
菸防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考量相關業者須有一定之調整因應期間,警示圖文標示面積比例及其相應罰責等相關修正預定自菸防法公布後一年施行。
為配合菸防法之施行,並盡速依法管制健康風險不明之菸品,衛福部於112年2月15日及16日分別預告訂定《指定菸品為「除纸菸、菸絲、雪茄、鼻菸、嚼菸外,以菸害防制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原料製成,且未改變該原料物理性態之菸品」》、《指定菸品健康風險評估審查辦法》及《菸害防制法施行細則》草案,並提供7日預告期間供社會大眾陳述意見。預計相關子法規範確定後,行政院將會儘速公告菸防法施行日期。
若業者對菸品管理之新制度有進一步研析之需求,本所設有「醫藥生技專業分工小組」,敬請不吝與該小組之專家聯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