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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修正「商標爭議案件聽證作業要點」,自2024年6月11日起生效



經濟部修正「商標爭議案件聽證作業要點」,自2024611日起生效

 

為提供更專業及嚴謹之聽證制度,兼顧救濟時效等效能,經濟部修正「商標爭議案件聽證作業要點」,作為爭議案件審查依據修正「商標爭議案件聽證作業要點」,自2024611日起生效。

 

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商標爭議案件之當事人申請聽證者,經智慧財產局認為有舉辦聽證之必要時舉行之。(要點3)

 

二、為強化聽證程序之審理功能,明定聽證程序所審理之商標爭議案件,智慧財產局應辦理聽證公告,並指派三位以上之審查人員以合議方式進行。(要點3)

 

三、增訂智慧財產局得視個案之繁複程度,通知當事人,舉行預備聽證。預備聽證之進行,應作成紀錄。(要點5)

 

四、聽證應以言詞公開為之。惟當事人認為公開顯然有違背公益之虞,或對當事人利益有造成重大損害之虞者,明定得申請聽證程序不公開。(要點6)

 

五、明定變更聽證期日或場所、取消聽證、或審查人員有變更者,智慧財產局應重新踐行通知與公告程序。(要點6)

 

六、增訂聽證主持人於聽證程序終結前,得就事實上、法律上及證據上之爭點,適度公開心證。(要點8) 

 

七、明定當事人、利害關係人、證人、鑑定人或其代理人不能親自出()席聽證時,聽證得採遠距視訊方式及其聽證紀錄簽章方式與法律效果。(要點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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