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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科會預告人工智慧基本法草案



國科會預告人工智慧基本法草案
 
曾更瑩/黃耀賞
 
有鑒於近年來人工智慧發展迅速,為建構有利於人工智慧技術與應用發展的法制環境,同時兼顧人權及相關風險,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下稱「國科會」)於2024715日預告制定「人工智慧基本法」草案(下稱「本草案」),本所謹就本草案重點摘要說明如下:
 
1.    依照本草案第2條規定,人工智慧係指「以機器為基礎之系統,該系統具自主運行能力,透過輸入或感測,經由機器學習與演算法,可為明確或隱含之目標實現預測、內容、建議或決策等影響實體或虛擬環境之產出」,以便與其他軟體系統區別。
 
2.    為緩解創新發展可能帶來的風險,兼顧社會公益及數位平權,本草案第3條規定,政府推動人工智慧之研發與應用時,應遵循下列基本原則:
 
(1)    永續發展與福祉:兼顧社會公平及環境永續,提供適當教育與培訓,降低可能的數位落差。
(2)    人類自主:支持人類自主,尊重基本權利及文化價值,落實以人為本的基本價值。
(3)    隱私保護與資料治理:妥善保護個人資料隱私,同時促進非敏感資料之開放及再利用。
(4)    資安與安全:建立資安防護措施,確保系統穩健性及安全性。
(5)    透明與可解釋:人工智慧產出應予以適當資訊揭露或標記,以利評估可能風險,並瞭解對相關權益之影響。
(6)    公平與不歧視:盡可能避免演算法產生偏見及歧視。
(7)    問責:確保承擔相應之責任,包含內部治理責任及外部社會責任。
 
3.    本草案第4條至第17條則從前述基本原則及政府推動重點出發,進一步提出各項施政方針,包括創新合作、人才培育、權益保障、風險管理、資料利用及法規調適等。
 
與其他基本法(例如道路交通安全基本法及科學技術法)相同,本草案旨在課與政府機關推動人工智慧發展的任務,並未直接對人工智慧進行監管。惟本草案規定數位發展部應推動與國際接軌的人工智慧風險分級框架,以利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訂定其主管業務之風險分級規範。此外,本草案制定施行後,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依本草案規定檢討及調整主管法規,在相關法規尚未制定或修正前,則應偕同國科會依本草案規定解釋及適用既有法規。
 
本草案相關立法進程,以及本草案通過後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將如何進行法規調適、訂定其風險分級規範,值得業界密切關注。本所設有「數位產業、通訊傳播與個資保護專業分工小組」,若您對本草案有任何疑問,敬請不吝與該小組專家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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