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商法修正條文於一九九九年七月十六日生效,將船長及海員相關條文移入船員法,並參酌國際公約,成為八章一百五十三條(舊法為十章一百九十四條)。以下謹就主要修改部份,重點加以介紹:假扣押之禁止與例外新法規定在船舶發航準備完成時起到航至次一停泊港時止,不得執行假扣押。但若假扣押所擔保之債權屬於為使航行可能之債權,或是因船舶碰撞所生之損害債權,則仍得於發航準備完成後假扣押。船舶所有人責任限制 責任金額:新法除刪除委棄外,並規定責任上限不得低於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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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刊今年三月份曾報導健康食品管理法將自八月三日起正式實施。由於適用該法之產品甚多,將直接衝擊每年近二佰億元之國內健康食品巿場,故衛生署特於該法實施前通令全國各地衛生局,先從較易使消費大眾誤以為有療效之錠狀及膠囊狀之健康食品進行稽查。目前衛生署僅公告改善骨質疏鬆症、牙齒保健、調節免疫系統、調整腸胃及調節血脂等五種保健功效之認定方法,凡健康食品業者欲宣稱其產品具有上述功效,必須提出研究及實驗證實。對於其他保健功效之認定,衛生署表示只要業者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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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刊於八十七年五月報導,英屬維京群島商亞洲星衛電視公司控告二有線系統經營者於該公司之衛視中文台頻道,公開播出非屬星衛公司編排之廣告,致節目及廣告內容不能完整播出,經法院判決認屬侵害星衛公司之著作權。於八十七年九月本刊亦報導星衛公司以同一事實控告另一系統經營者,而法院判決則認為頻道電視節目與廣告之收編播出,只是單純形式的資料蒐集,並非具有原創性的編輯著作,且電視廣告的播放時刻、秒數經常受限於廣告託播契約,頻道業者無法展現其原創性,故判決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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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自民國八十三年一月二十三日,導入專利權期間延長制度;為落實該制度之執行,智慧財產局於八十六年元月一日會同行政院衛生署及農業委員會訂定並發布專利權期間延長核定辦法。為規範未來相關案件之處理,智慧財產局現正著手擬訂專利權期間延長審查基準草案,並分別於八十八年六月十六日及七月七日召開二次公聽會,俾徵詢各界意見。茲摘述該基準草案內容及公聽會結論如后: 專利權期間延長之申請 申請人之資格專利權期間延長申請案之申請人應為專利權人;專利權為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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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商標法規定,凡因表彰自己營業之商品,確具使用意思,欲專用商標者,得依法申請註冊,且自註冊之日起,由註冊人取得商標專用權;除非經註冊人同意授權使用外,他人不得以相同或近似之商標圖樣使用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故商標專用權不得為數人分別共有。惟日前智慧財產局確認,接受合夥人以公同共有之方式申請為註冊人或受讓商標專用權,然其商標之使用僅得以表彰同一來源之合夥組織型態或併列具公同關係之共有人方式加以標示,即其使用必須以共同之同一來源加以標示,始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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